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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栏目内容(以及本站内容)由 AI 整理生成,内容仅供参考,本站不保证内容准确无误。用户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及后果需自行承担。

美国 · 移民/入境居留总览(签证体系与九大类)

移民/入境居留

体系总览

美国把外国人进入与居留分为两大体系:非移民(临时身份)与移民(永久居民身份,即绿卡)。

非移民签证代码的官方法定定义见 22 CFR 41.12 表 1;移民类别依据 INA 第 201-203 条,程序见 8 CFR 204。

两条主线

非移民身份为临时停留,到期须离境或及时转换;移民身份(绿卡)可无限期居住与工作,并可申请入籍。

多数路径为「先非移民、后转移民」,例如:F-1 学生 → OPT 实习 → H-1B 工作 → EB-2/EB-3 绿卡;或 B-1/B-2 → E-2/EB-5。

【九大类归类(本站后台标准分类)】

以下为九大类的总入口,逐类展开见本栏目同名文章。

一、家庭团聚类移民

以担保人身份与关系真实性为核心,含 IR-1/CR-1、IR-5、F1-F4、K1/K3、V 等代码。

二、技能与工作类

以申请人自身学历、经验、技能为核心,含 EB-2/EB-3、NIW、H-1B、E-3、TN、O-1 等。

三、雇主担保类

以「是否有合格雇主、岗位是否真实、薪资是否达标」为核心,含 PERM 劳工证、H-1B、L-1、H-2A/H-2B。

四、商业与资本类

以资金合法性、商业背景、对当地经济贡献为核心,含 EB-5、E-1、E-2、L-1A。

五、特殊人才类

成就导向、非线性评估,含 EB-1A、EB-1B、EB-1C、NIW、O-1A、P-1。

六、学习与青年路径类

以时间换空间,含 F-1、M-1、J-1、OPT/CPT、Q-1 及家属 F-2/M-2/J-2。

七、生活方式与被动收入类

美国没有退休签证、非盈利居留或数字游民签证,本类为替代路径说明。

八、国籍与血统类

身份确认与会籍转换,含出生公民权、血统入籍、归化 N-400。

九、保护与人道主义类

含庇护、难民、TPS、T/U 签证、VAWA、SIJ;法律与道德风险高,仅作客观指引。

四地适用性速查

中国大陆出生地适用 7% 国别限额,EB-2/EB-3、F2A/F3/F4 长期排期;不符合 DV 抽签资格;E-1/E-2 需条约国国籍(中国不在名单)。

中国香港地区计费区域单列,排期通常短于中国大陆出生者;符合 DV 抽签资格;E-1/E-2 需条约国国籍。

中国澳门地区与香港同理,单独计费区域、符合 DV 资格;E-1/E-2 需条约国国籍。

中国台湾地区暂无备注说明

通用提示

计费区域(chargeability)按出生地而非现持护照确定;因此港澳台出生者不随中国大陆出生者的排期。

美国移民法规、配额与排期随财年与政策调整,具体以官方当期公布为准。

官方依据

22 CFR 41.12(非移民签证分类符号表);8 CFR 204(移民申请);8 CFR 214(非移民类别);国务院《签证公告》(Visa Bulletin)。

数据星级 ★★★★★· 更新于 2026-09-15

美国 · 一、家庭团聚类移民(IR/CR/F1–F4/K/V)

移民/入境居留

一、家庭团聚类移民

本类定位家庭团聚类(Family Reunification)的核心不是申请人自身条件,而是三项:担保人的身份、关系的真实性、担保人的经济能力。

适用人群配偶、未婚或已婚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以及等待移民签证期间的配偶与子女。

代码与条件

IR-1美国公民的配偶(结婚满 2 年),无配额限制。

CR-1美国公民的配偶(结婚不满 2 年),先获 2 年条件性绿卡,期满前 90 天内递交 I-751 转正式绿卡。

IR-2 / CR-2美国公民的未婚未成年子女(21 岁以下),无配额限制。

IR-5美国公民的父母,公民须年满 21 岁,无配额限制。

F1美国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21 岁以上),年度配额 23,400。

F2A绿卡持有人的配偶及未婚未成年子女,年度配额 87,900 中的 77%。

F2B绿卡持有人的未婚成年子女(21 岁以上),年度配额 26,200。

F3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及其配偶与子女,年度配额 23,400。

F4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与子女,年度配额 65,000,公民须年满 21 岁。

K1 / K2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及其子女;入境后 90 天内须结婚,随后转为 CR-1/IR-1。

K3 / K4美国公民配偶在移民签证等待期使用的临时签证。

V1 / V2 / V3绿卡持有人的配偶与子女在等待期使用的临时签证(法条仍存,实务极少使用)。

关键门槛与配额

1.家庭优先类(F1-F4)年度总配额约 226,000 张,另加未用尽的职业移民配额。

2.所有优先类适用 7% 单一国别限额,中国大陆出生者的 F2A/F3/F4 排期最长。

3.担保人须签署 I-864 经济担保书,收入一般须达联邦贫困线 125% 标准。

4.美国不承认「事实伴侣」移民,必须有法定婚姻或已登记的合法关系。

5.IR/CR 类别不受年度配额限制,通常无须排期。

适用地区备注

中国大陆出生地适用 7% 国别限额;F2A/F3/F4 排期以年计,须以《签证公告》表 A/表 B 判断。

中国香港地区计费区域单列,多数月份排期明显短于中国大陆出生者。

中国澳门地区与香港同为单独计费区域,规则一致。

中国台湾地区暂无备注说明

一致之处IR/CR 近亲属类别对四地同等适用,均无配额限制,不因出生地不同而区别对待。

官方依据8 CFR 204.1、204.2(亲属与受虐配偶子女申请);INA 201-203。

数据星级 ★★★★★· 更新于 2026-09-15

美国 · 二、技能与工作类(EB-2/EB-3/NIW/H-1B/E-3/TN/O-1)

移民/入境居留

二、技能与工作类

本类定位技能与工作类(Skilled and Independent)以申请人自身的人力资本为核心变量:学历、专业、经验、技能是否达标,而不是「有没有人担保」。

适用人群具备高等学历、专业技能或紧缺技术的申请人;多数需雇主提交申请,NIW 可自行申请。

移民类代码与条件

EB-2硕士及以上学历,或本科加五年逐步积累的专业经验;须证明「卓越能力」。

NIW国家利益豁免,属 EB-2 的例外,免除劳工证与雇主担保,须论证工作符合美国国家利益。

EB-3A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工人。

EB-3B具备 2 年以上培训或工作经验的技术工人。

EW3其他非技术工人,年度限额 10,000,排期最长。

EB-4特殊移民,如宗教工作者、美国武装部队成员、国际组织退休雇员等。

非移民工作类代码与条件

H-1B专业职业临时工作,须本科及以上从事专业岗位,由雇主申请,年度限额 65,000;另设 20,000 个美国硕士及以上专属名额,多数年份需抽签。

H-1B1智利、新加坡公民专用,年度限额 6,800。

E-3澳大利亚公民从事专业职业,年度限额 10,500,可无限续签。

TN加拿大、墨西哥公民按 USMCA 附录 1603 职业清单从事专业工作,无配额,每次 3 年。

O-1科学、教育、商业、体育用 O-1A,艺术影视用 O-1B,属成就导向类别(详见第五类)。

P-1、R-1、Q-1、H-3分别为国际公认运动员与演艺团体、宗教工作者、文化交流项目参与者、培训生。

H-4H-1B 等持有人的配偶与子女,一般不可工作。

关键门槛与配额

1.职业移民年度全球总配额约 140,000:EB-1/EB-2/EB-3 各约 28.6%,EB-4 与 EB-5 各 7.1%。

2.单一国别限额 7%,中国大陆出生者在 EB-2/EB-3 长期排期。

3.EB-2/EB-3(不含 NIW)须先由雇主取得 PERM 劳工证,程序与雇主担保类重叠,详见第三类。

4.H-1B 抽签为年度制,注册与递交窗口以官方公告为准。

适用地区备注

中国大陆EB-2/EB-3 排期最长,实际等待常以年计;H-1B、O-1 等临时类别不受出生地影响,仅受雇主与个人条件影响。

中国香港地区计费区域单列,职业移民排期通常显著短于中国大陆出生者。

中国澳门地区规则同香港,单独计费区域。

中国台湾地区暂无备注说明

专项限定E-3 仅限澳大利亚国籍,TN 仅限加拿大与墨西哥国籍,H-1B1 仅限智利与新加坡国籍——四地申请人均不适用这三类。

官方依据8 CFR 204.5(职业移民申请)、8 CFR 214.2(h)(H 类)。

数据星级 ★★★★★· 更新于 2026-09-15

美国 · 三、雇主担保类(PERM/H-1B/L-1/H-2A/H-2B)

移民/入境居留

三、雇主担保类

本类定位雇主担保类的核心变量不是申请人自己,而是雇主:有没有合格雇主、岗位是否真实、薪资是否达到现行工资标准。没有雇主,资格直接不成立。

与第二类的边界技能类看「申请人够不够格」,雇主担保类看「有没有合格雇主并愿担保」,两者判断函数不同,不可合并。本类只讲担保机制,代码本身的定义见第二类。

【移民路径EB-2/EB-3 + PERM】

1.雇主先向劳工部递交 PERM 劳工证申请(ETA-9089),完成招聘与广告程序,证明招不到合格的美国工人。

2.劳工部核定「现行工资标准」(prevailing wage),雇主承诺支付不低于该标准的薪资。

3.劳工证获批后,雇主递交 I-140 职业移民申请;申请人等待排期后调整身份或领事处理。

4.NIW 与 EB-1 系列无需 PERM,是绕过劳工证的合法通道。

非移民路径:先工作、后转身份

H-1B雇主须先提交 LCA 劳工条件申请(ETA-9035),承诺支付现行工资并提供同等条件。

L-1跨国公司内部调任,L-1A 为经理或高管(最长 7 年),L-1B 为专业知识人员(最长 5 年);要求申请前 3 年内已在海外关联公司连续工作 1 年以上。

H-2A临时农业工人,无年度上限,须劳工部认证本地无可用工人。

H-2B临时非农业工人,年度上限 66,000,用于季节性一次性需求。

H-3雇主培训项目中的培训生,不得从事生产性工作。

关键门槛与注意事项

1.雇主资质与岗位真实性是审查重点:薪资须达现行工资标准,岗位须为真实职位。

2.H-1B 持有人可更换雇主,须由新雇主重新递交 I-129 并获准后方可上岗。

3. 绿卡排期期间换雇主I-140 获批满 180 天后,在相同或相似职业类别下可保留优先日(AC21 规则)。

4.H-4 与 L-2 的工作许可条件不同:L-2 一般可自动工作,H-4 须在特定绿卡排期情形下单独申请工卡。

适用地区备注

中国大陆雇主担保的移民路径同样受 7% 国别限额与 EB-2/EB-3 排期约束,等待期最长。

中国香港地区计费区域单列,排期通常更短,雇主担保落地更可预期。

中国澳门地区与香港地区同为单独计费区域,雇主担保的落地节奏相近。

中国台湾地区暂无备注说明

一致之处H-1B、L-1、H-2A/H-2B、H-3 的申请条件不因出生地不同而区别,仅取决于雇主与个人条件。

官方依据8 CFR 204.5、20 CFR 656(PERM 程序)、8 CFR 214.2(h)。

数据星级 ★★★★★· 更新于 2026-09-15

美国 · 四、商业与资本类(EB-5/E-1/E-2/L-1A)

移民/入境居留

四、商业与资本类

本类定位商业与资本类看重三件事:资金是否合法、商业背景是否真实、对当地经济是否有实质贡献。与技术类、家庭类完全不同。

适用人群有可解释资金来源的投资者、企业主与高管、以及与美国有条约关系的国家公民。

【EB-5 投资移民(第五优先职业移民)】

EB-5 直投申请人自行设立或投入企业并参与经营。

EB-5 区域中心(R5)通过合规区域中心项目投资,就业以间接方式计算。

投资额目标就业区(乡村地区或高失业地区)为 800,000 美元;其他地区为 1,050,000 美元;法定自 2027 年起按通胀调整。

雇工要求直接或间接创造 10 个全职美国雇员岗位。

配额全球每财年约 10,000 张;其中 32% 为预留签证——乡村 20%、高失业地区 10%、基础设施 2%。

身份流程先获 2 年条件性绿卡,期满前 90 天内递交 I-829 解除条件。

风险要点投资须处于「有风险(at risk)」状态;须完整证明资金来源与完税;区域中心项目存在经营与欺诈风险。

E-1 条约贸易商

E-1申请人为与美国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公民,赴美从事「实质性贸易」;贸易须主要发生在美国与该条约国之间。

身份临时身份,一般 2 年一签并可续;配偶可申请工作许可,子女为 E-1 家属。

E-2 条约投资者

E-2条约国公民赴美投资并实际发展、经营企业。

两个关键标准投资须达到「实质性」(substantial),即与行业性质相匹配的规模;企业不得是仅够维持投资者生计的「边缘企业」(marginal enterprise)。

投资额无固定法定最低金额,实务中按行业与企业规模判断,通常需足以支撑企业正常运营。

身份2 年一签、可无限续签;配偶可申请工作许可,子女为 E-2。

重要限制申请人须持有条约国国籍。中国大陆不在美国条约国名单内,中国公民不能凭中国护照申请 E-1/E-2,须先取得条约国国籍(如格林纳达、土耳其、葡萄牙等)方可。

E-2C北马里亚纳群岛(CNMI)投资者类别。

L-1A 与 EB-1C

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调任(临时身份,最长 7 年),可由美国公司直接为其递交 EB-1C 绿卡申请,属「一步到永居」的商业通道(详见第五类)。

关键门槛与注意事项

1.EB-5 的投资额与预留签证比例由法条固定,但排期每月变动,须以《签证公告》为准。

2.E-1/E-2 不直接通向绿卡,本质是长期可续的临时身份;若目标是绿卡,应另循 EB-5 或 EB-1C。

3.资金来源审查(反洗钱)是 EB-5 的核心难点,需完整链条证明:赠与、分红、售房、继承等均须可追溯。

适用地区备注

中国大陆EB-5 排期按出生地计算,中国大陆出生者历史排期最长;但乡村、高失业地区等预留签证类别在多数月份对中国大陆出生者仍无排期,是当前较快的合法通道,具体以每月《签证公告》为准。

中国香港地区单独计费区域,EB-5 排期通常短于中国大陆出生者。

中国澳门地区计费区域单列,EB-5 类排期与香港地区相近。

中国台湾地区暂无备注说明

E 类专项E-1/E-2 按国籍认定:中国大陆不在条约国名单内,港澳居民同为中国国籍亦不适用;实务上四地申请人多数需另持条约国护照方可申请。

官方依据8 CFR 204.6(EB-5);8 CFR 214.2(e)(E 类);22 CFR 41.12(代码表)。

数据星级 ★★★★★· 更新于 2026-09-15

美国 · 五、特殊人才类(EB-1A/EB-1B/EB-1C/NIW/O-1A/P-1)

移民/入境居留

五、特殊人才类

本类定位成就导向而非条件导向:不看学历分数表,而看你是否已达到所在领域的顶尖水平。材料逻辑与普通技术类完全不同。

适用人群科研、艺术、教育、商业、体育领域的杰出人才;杰出教授与研究员;跨国公司经理与高管;运动员与演艺团体。

代码与条件

EB-1A杰出人才,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领域具备顶尖成就;无需雇主担保、无需劳工证、可自行申请。

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员,须有 3 年以上教学或研究经验,并由美国雇主提供终身或长期职位。

EB-1C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与 L-1A 同源,须在海外关联公司连续任职 1 年以上,可一步到永居。

NIW国家利益豁免,属 EB-2 例外,免除劳工证与雇主担保,须论证工作符合美国国家利益。

O-1A科学、教育、商业、体育领域杰出能力(非移民,3 年一签,可逐年续签)。

O-1B艺术、影视领域杰出能力;O-2 为陪同的关键辅助人员。

P-1A国际公认运动员;P-1B:国际知名演艺团体;P-1S:关键支持人员。

P-2、P-3互惠交换项目、文化独特项目的艺术家与演艺人员。

【EB-1A 的十条举证标准(满足其中三条即可主张)】

1.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奖项。

2.加入需杰出成就方可入会的专业协会。

3.主流媒体对本人及其工作的报道。

4.以评审身份评判他人工作。

5.作出原创性重大贡献。

6.在专业期刊发表学术文章。

7.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

8.在知名机构担任关键或领导角色。

9.薪酬显著高于同行。

10.艺术表演取得商业成功。

关键门槛与注意事项

1.条文并未把「十选三」写成硬性通过规则,最终仍由移民局综合判定(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举证质量比条数更重要。

2.O-1 与 EB-1A 的举证标准高度相通:可先用 O-1 在美工作,再以同一批材料申请 EB-1A。

3.推荐信须来自独立第三方专家,仅同机构同事的推荐说服力有限。

适用地区备注

中国大陆EB-1A/NIW 本身无国籍或出生地限制,四地申请人条件一致;但获批后仍按出生地排期,中国大陆出生者在 EB-1 亦曾出现排期。

中国香港地区单独计费区域,EB-1 排期通常短于中国大陆出生者。

中国澳门地区EB-1 排期与香港地区大体一致。

中国台湾地区暂无备注说明

一致之处O-1、P-1 属非移民类别,不受出生地排期影响,仅看申请人成就与雇主或代理方申请。

官方依据8 CFR 204.5(h)(EB-1A 举证标准);8 CFR 204.12(医师 NIW);8 CFR 214.2(o)(3)(O-1 举证标准)。

数据星级 ★★★★★· 更新于 2026-09-15

美国 · 六、学习与青年路径类(F-1/M-1/J-1/OPT/CPT/Q-1)

移民/入境居留

六、学习与青年路径类

本类定位时间换空间:以本地学历与本地工作经验换取后续的工作身份与移民通道。美国的特点是有 OPT 与 CPT 两个毕业后缓冲带。

适用人群赴美留学的学生;参加交流项目的学者、实习生、教师、互惠生;职业学校学生。

代码与条件

F-1学术或语言培训学生,须持 I-20 表并全日制注册,在 I-20 有效期内停留(D/S)。

F-2F-1 的配偶与子女,不可工作。

F-3加拿大或墨西哥边境通勤学生。

M-1职业学校或其他非学术机构学生,一般 1 年,可申请延期(累计通常不超过 3 年)。

M-2 / M-3M-1 的家属与加墨边境通勤职业学生。

J-1交流访问学者,覆盖公派学生、研究学者、实习、教师、夏令营辅导员、互惠生、短期学者等子类;部分受 INA 212(e)「两年回国服务」限制。

J-2J-1 的配偶与子女,可申请工作许可。

Q-1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参与者,最长 15 个月。

实习与工作衔接

CPT在校期间的课程实习,须与专业直接相关。

OPT毕业实习,一般 12 个月;STEM 专业可另申请 24 个月延长,须雇主加入 E-Verify。

失业上限OPT 期间累计失业一般不超过 90 天,STEM 延长期间合计 150 天。

Cap-GapF-1 学生身份与 H-1B 生效日之间的衔接规则,须在有效期内递交 H-1B 申请方可适用。

关键门槛与常见风险

1. 倒读风险已有较高学历再申请低层级课程,易被质疑学习动机。

2.资金证明须覆盖学费与生活费,且来源可解释。

3.未经批准超时打工、长期未保持全日制注册,会危及学生身份与后续签证。

4.J-1 若受 212(e) 限制,须回国满 2 年或获批豁免后,方可在美转换身份或调整身份。

适用地区备注

中国大陆F-1/J-1 申请条件不因出生地不同,四地一致;毕业后走 OPT→H-1B→EB-2/EB-3 的路径,最终仍受中国大陆出生者的职业移民排期影响。

中国香港地区学生与交流签证条件一致;后续职业移民排期通常短于中国大陆出生者。

中国澳门地区学生与交流签证条件与香港地区相同,后续排期亦相近。

中国台湾地区暂无备注说明

一致之处F/M/J/Q 类签证本身对四地申请人的条件、期限、打工限制完全相同,区别只出现在后续移民排期环节。

官方依据8 CFR 214.2(f)(F 类)、214.2(m)(M 类)、214.2(j)(J 类)、214.2(q)(Q 类)。

数据星级 ★★★★★· 更新于 2026-09-15

美国 · 七、生活方式与被动收入类(美国无对应签证 · 替代路径)

移民/入境居留

七、生活方式与被动收入类

重要事实美国没有设置任何「退休签证」「非盈利居留」「被动收入签证」或「数字游民签证」类别。

对照葡萄牙 D7、西班牙非盈利居留、马来西亚第二家园、泰国退休与数字游民签证等在欧洲与东南亚较为普遍;但美国非移民签证分类(22 CFR 41.12 表 1)中没有此类代码。

为什么没有

美国对「不从事本地工作的长期停留」只留了两条口子:B-1/B-2 临时商务旅游(每次停留有限、不得工作),以及 E-2 等条约国投资类。长期在美国生活,通常需要绿卡。

【可替代的路径(均为权宜,并非常规签证)】

1. B-1/B-2 商务旅游入境通常给 6 个月,可申请延期;频繁长期停留易被质疑移民倾向,甚至撤销签证。

2. E-2 条约投资以小额合规企业维持长期身份与家属随行,须持有条约国国籍。

3. EB-5 投资移民以投资换取绿卡,是唯一能长期稳定居留的投资路径。

4. 亲属或职业移民绿卡靠配偶子女身份或工作通道取得绿卡后长期居留。

5. F-1/M-1 学生身份以就读维持停留,有实际学习要求,不可用于纯旅居。

税务与居住天数的现实约束

以 B-1/B-2 长期往返仍可能触发美国税务居民判定(实质居住测试 SPT)与全球收入申报义务;绿卡持有人还须遵守离境不超过 1 年的身份维持规则。

结论建议

若目标是「长期低税居住+被动收入生活」,美国不是适配目的地;若核心诉求是美国身份、教育与医疗资源,应走 EB-5、亲属移民或职业移民等正式绿卡通道。

适用地区备注

中国大陆与美国无退休或数字游民签证安排,四地一致;仅能通过 B-1/B-2、E-2(须条约国国籍)、EB-5 或移民类路径实现长期停留。

中国香港地区同样不适用任何退休或被动收入签证;历史上曾讨论的 E 类投资安排亦以国籍认定,港澳居民同为中国国籍不适用。

中国澳门地区与香港地区情形相同,均无退休或被动收入类签证。

中国台湾地区暂无备注说明

一致之处美国对四地申请人在「退休、非盈利、被动收入、数字游民」方面均无对应签证类别。

官方依据22 CFR 41.12(非移民分类清单中无退休或被动收入类别);8 CFR 214。

数据星级 ★★★★★· 更新于 2026-09-15

美国 · 八、国籍与血统类(出生公民权/血统入籍/归化 N-400)

移民/入境居留

八、国籍与血统类

本类定位不是「申请移民」,而是「身份确认」或「身份转换」。材料逻辑与移民申请完全不同:出生证明链条、族谱、居住年限与品行。

三条获得美国国籍的途径

1. 出生取得在美国出生并受其管辖者,依 INA 301(a) 取得美国国籍;父母享有外交豁免等例外情形除外。

2. 血统取得出生在境外但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且满足法定居住年限者,依 INA 301(c)-(g) 与 309 取得国籍。

3. 派生取得父母归化时子女未满 18 岁、持绿卡并与父母共同居住等条件满足时,依 INA 320/321 自动取得国籍。

【归化入籍(N-400)的核心条件】

1.年满 18 岁。

2.持绿卡满 5 年;与美国公民结婚并保持婚姻共同生活者满 3 年。

3. 连续居住5 年期内单次离境一般不超过 6 个月;超过 6 个月须自证未中断,超过 1 年一般中断居住年限。

4. 实际居住5 年期内实际在美居住满 30 个月;婚姻类 3 年期为 18 个月。

5.在递交申请的州或辖区居住满 3 个月。

6. 良好品行不得有特定犯罪记录、逃税、虚假陈述等排除情形(8 CFR 316.10)。

7. 基本英语读说写能力特定年龄与居住年限者可豁免(8 CFR 312)。

8.通过美国历史与政府(公民)考试。

9.宣誓效忠。

双重国籍的现实差异(重要)

美国法律允许双重国籍,不禁止也不鼓励。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大陆公民加入美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持外国护照作为旅行证件,但中国不承认其外国国籍,也不提供外国领事保护。

关键门槛与注意事项

1.连续居住与实际居住是两个独立条件,长期派驻海外工作的人常在实际居住上不足。

2.归化申请须如实申报过往出入境与犯罪记录,隐瞒将构成永久性障碍。

3.入籍后仍需注意原国籍国的国籍法后果(见上)。

适用地区备注

中国大陆归化条件与四地一致,但须注意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入籍美国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中国香港地区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持外国护照旅行,但中国不承认其外国国籍;是否丧失中国国籍须依中国国籍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判断。

中国澳门地区国籍处理规则与香港地区一致:中国公民可持外国护照旅行,但中国不承认其外国国籍。

中国台湾地区暂无备注说明

一致之处美国方面对四地申请人的归化条件(居住、品行、语言、考试)完全相同,不因原籍不同而区别。

官方依据8 CFR 316(归化)、8 CFR 312(英语与公民测试)、INA 301/309/320/321。

数据星级 ★★★★★· 更新于 2026-09-15

美国 · 九、保护与人道主义类(庇护/难民/TPS/T·U/VAWA/SIJ)

移民/入境居留

九、保护与人道主义类

本类定位法律依据、审核标准、风险等级与商业类完全不同,与投资、技术、家庭类评估相互隔离。本栏目仅作客观指引,不提供此类方案的评估与代办。

【庇护(Asylum)——在美国境内申请】

适用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见解而遭受迫害,或存在可信的迫害恐惧。

程序递交 I-589 申请;一般须在入境美国后 1 年内提出,可举出情况改变或特殊情况等例外。

后果获准后可在美居留与工作,满 1 年后可申请绿卡;申请期间一般不得出境,须办提前离境许可。

【难民(Refugee)——在美国境外申请】

适用法律定义与庇护基本相同,但须在境外经甄别程序,入境前完成审批。

区别庇护在境内申请,难民在境外申请,两者依据分别为 INA 208 与 INA 207。

衍生保护与人道类别

TPS 临时保护身份对指定国家的在美人士给予临时免遣返与工作许可,国别与期限由官方公告决定。

DED 延期强制离境总统特批的特定群体保护。

T 签证严重人口贩运受害者,T1 为主申请人,T2-T6 为家属,3 年期,符合条件可转绿卡。

U 签证特定犯罪受害者配合执法,U1 为主申请人,U2-U5 为家属,4 年期,每年限额 10,000 张,符合条件可转绿卡。

VAWA 自我保护受美国公民或绿卡配偶、父母、子女虐待者,可自行申请,不需施虐方担保。

SIJ 特殊移民未成年受虐待、遗弃或忽视的未成年人,在州法院作出相应认定后可申请。

假释(Parole)包括人道主义假释与就地假释等特殊安排,属于入境许可而非签证或身份。

S 签证向美国政府提供犯罪组织或恐怖主义关键情报者。

关键门槛与注意事项

1.庇护的「一年内申请」是硬性时限,逾期须举证例外情形。

2.T/U/VAWA/SIJ 通常同时构成转绿卡的通道,但与庇护的举证标准不同。

3.此类政策随行政令频繁变动,且法律与道德风险高,涉此类情形应向持牌移民律师咨询,不应依赖任何自动评估结论。

适用地区备注

中国大陆庇护与难民类适用性按个人具体情形认定,不因出生地整体适用或排除。

中国香港地区按个人情形认定。

中国澳门地区按个人情形认定。

中国台湾地区暂无备注说明

一致之处本类不看国籍或出生地,只看个人是否满足法定定义与举证要求;四地申请人在法条标准上完全一致。

官方依据8 CFR 208(庇护)、8 CFR 207(难民)、8 CFR 204.11(SIJ)、22 CFR 41.12(T/U/S 代码)。

数据星级 ★★★★★· 更新于 2026-09-15

美国 · 绿卡维持、回美证与入籍居住要求

移民/入境居留

绿卡身份的维持规则

1.绿卡本身长期有效(10 年卡须换新卡),但身份可因长期离境、境外居住或主动放弃而丧失。

2. 离境不超过 1 年一般可凭绿卡直接返美。

3. 计划离境 1 年以上应在离境前申请回美证(Reentry Permit,I-131),一般有效期 2 年。

4.已离境超过 1 年且未办回美证:须通过海外「回流居民」程序(SB-1)证明未放弃美国居留。

5. 为入籍保留连续居住连续离境 1 年以上会中断居住年限,可评估 N-470(须先在美实际居住满 1 年且符合特定工作情形)。

连带义务

绿卡持有人为美国税务居民,须就全球收入申报;18 至 25 岁男性须登记兵役(Selective Service);法定要求随身携带绿卡。

入籍的居住与时间要求

连续居住取得绿卡后连续居住满 5 年;与美国公民结婚并共同生活者为 3 年。

实际居住5 年期内实际在美居住满 30 个月;婚姻类 3 年期为 18 个月。

单次离境超过 6 个月可能被认为中断连续居住(须自行举证),超过 1 年一般中断。

申请地在递交申请的州或辖区居住满 3 个月。

其他年满 18 岁、良好品行、基本英语与公民测试、宣誓效忠。

条件性绿卡的解除

CR-1 婚姻类2 年期满前 90 天内递交 I-751(共同申请或申请豁免)。

EB-5 投资类2 年期满前 90 天内递交 I-829。

未按时递交将导致身份自动终止并进入遣返程序。

重要提醒

美国的「移民监」不体现为强制居住天数,而体现为「是否放弃永久居留意图」。绿卡并非拿到即永久无忧:长期离境、境外工作、未报税都可能被认定为放弃。

适用地区备注

中国大陆绿卡维持与入籍的居住要求对四地申请人完全一致,不因原籍不同而区别。

中国香港地区条件一致;另需注意入籍美国后中国国籍的处理(见《八、国籍与血统类》)。

中国澳门地区回美证、N-470、I-751、I-829、N-400 的适用条件与香港地区相同。

中国台湾地区暂无备注说明

一致之处I-131 回美证、N-470、I-751、I-829、N-400 的适用条件与期限不区分原籍。

官方依据8 CFR 316(归化)、8 CFR 223(回美证)、8 CFR 216(条件性居民)。

数据星级 ★★★★★· 更新于 2026-09-15

美国 · 入境与身份转换要点(I-94 / I-539 / I-129 / 调整身份)

移民/入境居留

签证不等于可停留期限

签证只用于抵达美国口岸;可停留多久由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在入境时决定,记录在 I-94 上。I-94 的「Admit Until Date」才是停留期限。

持 B-1/B-2 入境通常给 6 个月;F-1/J-1 多为 D/S(依身份有效期);H-1B/L-1 依批准函 I-797 的期限。

维持身份的要点

1. 只从事与身份相符的活动B 类不得工作,F-1 须保持全日制注册,H-1B 只可为担保雇主工作。

2.在 I-94 到期前离境,或及时递交延期与转换申请(按时递交后一般可在美等待结果)。

3.护照保持有效,多数情形要求覆盖停留期。

4.搬家后 10 天内报告地址变更(AR-11)。

延期与转换身份的表格

I-539多数非移民身份的延期或转换,如 B-2 延期、F-2 或 H-4 转换身份。

I-129工作类非移民身份申请,如 H-1B、L-1、O-1、TN,由雇主递交。

I-765工作许可(EAD)申请,H-4、L-2、E-2 配偶、J-2、调整身份等待期等需单独申请。

限制F-1 与 J-1 一般不得在美直接转换身份,须先离境;过境类与免签入境者原则上不可转换身份。

取得绿卡的两条路径

路径一 境外领事处理I-130 或 I-140 获批后转国家签证中心,填写 DS-260、体检、面签,入境即成永久居民。

路径二 境内调整身份(I-485):须有可用签证名额、合法入境且未违反身份等条件;可同步申请工卡与提前离境许可(Advance Parole)。

风险提示

未按时离境或未及时申请延期会产生非法停留;超过规定期限将触发 3 年或 10 年入境禁令(INA 212(a)(9)(B)),并影响后续一切签证与移民申请。

适用地区备注

中国大陆身份维持与转换的程序要求对四地申请人一致;区别在于调整身份(I-485)须有可用签证名额,中国大陆出生者在 EB-2/EB-3 等类别常因排期无法直接递交。

中国香港地区计费区域单列,通常更早可用名额,更易直接在美调整身份。

中国澳门地区独立计费区域,通常更早可用名额;程序性要求与香港地区相同。

中国台湾地区暂无备注说明

一致之处I-94 期限、I-539、I-129、I-765 与 AR-11 的规则不区分原籍,四地申请人完全相同。

官方依据8 CFR 245(调整身份)、8 CFR 248(转换身份)、8 CFR 214.1(非移民通则)。

数据星级 ★★★★★· 更新于 2026-09-15

美国 · 入境居留

移民/入境居留

签证入境

一、签证

美国签证分为非移民签证和移民签证两类。中国公民赴美须提前申请并取得签证。美国签证仅表明允许签证持有人抵达美国口岸并提出入境申请,并不能保证可以必然进入美国。

非移民签证适用于以特定目的为由需在美国停留一段时间的游客、商务人士、学生或专业工作者。

常见的非移民签证包括商务/旅游签证(B1和B2)、工作签证(H、L、O、P和Q类)、学习签证(F和M类)、交流访问签证(J类)等。

根据美国签证法律法规的要求,大部分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须向签证官证明,其在自己国家具有牢固约束力,并且在短期停留后会离开美国。

移民签证适用于希在美国永久居留的外国公民。

一般情况下,有意移民美国的人士,只有在移民申请获得美国公民和移民事务局(USCIS)批准后,才能办理移民签证。

移民申请应由符合资格的亲属或准雇主向美国的USCIS办事处提交。

有关提交移民申请的具体信息,请参见USCIS网站。

申请获得批准且签证排期到期(如适用)的个人,即有资格申请办理移民签证。

除在北京的驻华大使馆外,美国分别在上海、广州、沈阳、武汉和香港开设有总领馆,分别受理各自领区内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中国大陆居民移民签证申请仅限在美国驻广州总领馆办理。

中国公民通过美国国务院官方签证预约服务网站(https://www.ustraveldocs.com/cn/zh/)进行签证政策咨询、申请和预约面谈。

申请人也可参考美国国务院领事局(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html)和美国驻华使领馆(https://china.usembassy-china.org.cn/zh/visas-zh/)相关网页信息。

自2014年11月11日起,中国公民申请美国商务(B1)、旅游(B2)或商务/旅游(B1/B2)类签证,可获发有效期最长为10年的多次入境签证。

中国公民申请美国留学(F、M)或交流访问(J)种类签证,可获发有效期最长为5年的多次入境签证。

2025年6月,美国国务院已要求美驻外使领馆严查赴美留学签证申请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内容,目的是阻止涉嫌曾批评美国或者以色列的人员入境。

自2016年11月29日起,持有美国10年有效商务/旅游(B

1、B

2、B1/B2)签证的中国公民需通过“签证更新电子系统(EVUS)”登记个人信息并进行定期更新。

二、入境

所有抵达美口岸人员均须接受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执法人员检查,包括入境、海关和农业检查。

执法人员将查验入境人员所持护照等旅行证件、美国签证,扫描指纹和拍照进行比对,审查赴美理由,决定是否允许入境及入境后在美停留期限。

遇入境高峰时,二次检查等候时间可能长达数小时。入境人员未经许可通常不得使用手机等与外界联系,可能出现与外界“失联”情况。二次检查结束后,入境人员无论是否被允许入境,通常可恢复与外界通讯,建议当事人主动联系亲友,报告平安。

二次检查后,执法人员通常会做出允许(Admissible)或拒绝入境(Inadmissible)的决定。

如被拒绝入境,通常会进入快速(直接)遣送程序(Expedited Removal)。

快速遣送与法庭判决遣返不同,通常不可聘请代理律师,也不可向法庭起诉。

当事人签证通常会被注销,一般至少5年内不准入境。

如在入境时因刑事原因被扣留,当事人有权要求聘请律师。

执法人员也可能向当事人提供自行撤回入境申请(Withdrawal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或继续申请入境两种选择。

自行撤回入境申请可能避免留下被拒绝入境或遣返记录,并可在境外重新申请签证后再次申请入境。

如继续申请入境而实际上又不符合入境条件,执法人员做出拒绝决定后将直接进入快速遣送程序。

被拒绝入境原因通常有未如实申报物品,或携带违禁品,入境资料不全,或在美实际目的与签证类型不符等。

无论是被拒绝入境还是自动撤回入境申请,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通常会安排当事人搭乘原机或最近一个航班离境。

如无合适航班,则可能被送往移民拘押中心。

近年来,美方强化对中国赴美留学的理工科人员审查力度,重点关注持有赴美学生签证(F1签证)的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类(STEM)中国留学人员,中国留学人员在入境美国时遭美方人员滋扰、盘查、遣返以及被没收个人电子设备的事件时有发生。

提醒赴美留学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关注赴美留学可能遭遇的相关风险,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及能力,冷静妥善应对。

同时遵守美国高校相关规定,及时认真查看校方有关信件邮件并按要求及时回应,以免学业受阻。

如遇紧急情况,请及时联系驻当地使领馆寻求协助。

如对美方执法过程不满,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如认为执法人员存在不正当执法行为或歧视性做法,可向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和边境保护局(https://help.cbp.gov)投诉。

(二)如认为自身民事权利及自由受到侵犯,可向美国国土安全部民事权利和自由办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投诉。

网址https://www.dhs.gov/office-civil-rights-and-civil-liberties

(三)可就被拒入境等造成的损失向美国国土安全部旅客赔偿调查计划(Traveler Redness Inquiry Program)申请赔偿。网址:https://www.dhs.gov/dhs-trip

三、停留

如在美停留时间超过允许最长停留期,将失去在美合法停留身份,所持签证通常会自动作废或取消,并且可能影响再次申请赴美签证。

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如希延长在美停留时间,或改变赴美目的或身份,需在停留期满前向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https://www.uscis.gov/)提出申请。

四、出境

出境时,出境人员可能会再次留取指纹和拍照,并且美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执法人员可能会对出境人员进行抽查。如被抽查,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请不必紧张并予以配合。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美国规定,外国公民来美,其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请于旅行前仔细检查护照和美国签证的有效期。

(二)请随身携带申请签证时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如邀请信、往返机票、酒店订单等),入境时可能需要再次提供。

(三)请仔细阅读或询问禁止入境物品类别,并确认未携带违禁品。

(四)请认真、如实填写海关申报单等单据,如填写有困难,可请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或家人、朋友协助填写,尽量避免因疏忽漏报、错报而导致入境受阻。

(五)请排队办理入、出境手续。排队等候时,请保持安静,尽量不要左顾右盼、大声喧哗、多次变更队列、使用手机等,避免给执法人员留下不良印象,进而引发不必要误会。

(六)请根据执法人员的指示,配合检查并按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如不会英文,可事先准备好简单的英文字条要求提供翻译(“I only speak Chinese. Please help me with an interpreter.”,我只讲中文,请提供翻译帮助)。

部分机场可提供普通话、粤语翻译服务。

(七)如执法人员要求您接受调查或询问,对通过译员进行的,请确认译员能如实、准确、完整传达双方意思。

如对翻译内容有疑问,可提出质疑并要求更换译员。

询问结束后,如您被要求签署询问笔录等文件,务必仔细阅读,确认内容无误后再签字。

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执法人员提出。

(八)您可以在美执法人员同意的情况下与中国驻美使领馆联系,使领馆将在职责范围内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九)出境时,建议于飞机起飞前三小时抵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

(十)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未与父母双方,而是与父母一方、或其他亲属、朋友或旅行团一起入境美国时,随行成年人应备好该未成年人父母另一方、或父母双方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备查。

授权书最好为英文并经过公证。

内容应包括未成年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父母一方或双方姓名、父母未随行原因和父母联系方式等信息。

海关防疫

一、新冠肺炎疫苗接种

自2023年5月11日起,美国政府结束新冠疫情公共卫生紧急状态,取消对国际航空旅客的新冠疫苗接种要求,旅客在登机前往美国之前不再出示新冠疫苗接种证明。

二、禁止或限制入境的物品

(一)生物制品。

细菌培养物、培养基、排泄物、真菌、节肢动物、软体动物、家畜组织、鸟类、植物、病毒或用于研究、生物学或制药用途的载体等生物标本,须获得美国农业部(https://www.aphis.usda.gov/aphis/resources/permits)或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https://www.cdc.gov/)有关许可才能进口。

(二)古董文物。

进口古董文物须持有他国的出口许可证和收据等,否则带入美国后其合法所有权可能会被质疑。

美国法律还可能限制特定类别的艺术品、手工艺品、古董等进口,有关信息详见美国国务院教育文化事务局网站(https://www.state.gov/bureaus-offices/under-secretary-for-public-diplomacy-and-public-affairs/bureau-of-educational-and-cultural-affairs/)。

(三)农产品。

农产品可能携有危害美国农业和环境的外来病虫害,美国限制或禁止许多农产品入境。

入境时,肉类、海鲜、茶叶、草药等所有农产品均须申报,并接受检查。

携带纯茶叶数量没有限制。

禁止携带几乎所有新鲜或冷冻的水果和蔬菜(包括飞机或邮轮上发放的)、植物、植物种子、植物产品。

土壤入境需获得美国农业部批准,携带泥炭、沙子、粘土、石头等需完全不含土壤或其他有机物质。

具体规定详见美国农业部网站(https://www.aphis.usda.gov/plant-imports)

(四)货币。

携带货币(包括流通中的美国或其他国家的硬币及货币、旅行支票、现金汇票和可流通证券等)入境额度无限制,但额度如超过10,000美元(以个人或共同旅行的家庭为单位),须填写FinCEN105表并主动申报。

该表可在线填写(https//fincen1

05.cbp.dhs.gov//),或向美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官员索取纸质表格。

未如实申报,有可能被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包括没收所持货币及货币工具。

详见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网站(https://www.cbp.gov/travel/international-visitors/kbyg/money)。

(五)药物。

个人仅允许携带出国期间必需的适量药物。

如需携带药物中含有潜在的成瘾性成分或麻醉成分(如一些止咳药、镇定剂、安眠药,抗抑郁剂或兴奋剂等),须向美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申报,并将药物置于原包装容器中,同时携带医生处方或书面声明(说明该药物是在医生监督下使用,且为旅行期间所需量)。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美国能合法开具的处方药物,才能被进口作个人用途。

一般来说,美国不允许进口在美国境外购买的处方药。

更多信息及要求请见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www.fda.gov/drugs)。

(六)宠物。

携带猫入境,一般无需出具健康证明,但美国部分州和航空公司会需要。

猫需在入境口岸接受检查,如发现猫可能患有传染给人类的疾病,会被拒绝入境;

如猫健康状况明显不佳,口岸兽医会对其作进一步检查,有关费用由宠物主人支付。

美国将中国列为狂犬病高风险国家,携带狗入境,狗需为6个月及以上,并持有效的CDC狂犬病疫苗接种和ISO微芯片记录等。

具体要求及携带其他宠物的规定,请见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网站(https://www.cdc.gov/importation/index.html)。

更多禁止或限制入境的物品信息及要求请见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网站(https://www.cbp.gov/)。

三、关于征税的有关规定

(一)个人财产。

个人随身携带的衣物、珠宝、化妆品、打猎或钓鱼用具、照相机、便携式收音机及其他个人物品如仅限个人使用,可免于征税。

如果是移民到美国,属个人使用且免于征税的价值300美元或以上的珠宝等个人饰品,3年内不得售卖。

尚未缴税即出售上述物品可能被查封没收。

(二)酒精饮料。年满21岁的非美国居民(Non-resident)可免税携带入境1公升啤酒、葡萄酒、白酒等酒精饮料,但仅限个人使用。超过上述数量的酒精饮料将被征税。除联邦法律外,还须遵守各州有关酒精饮料州法律。

(三)烟草制品。旅客可以免税带入一条香烟(200支),或50支雪茄烟,或2公斤(4.4磅)烟草或相同比例的个人烟草类制品。产于古巴的雪茄无论是自用还是送礼均禁止入境美国。

(四)家用物品。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可免税进口家具、餐具、书籍、艺术品等家用物品。

(五)免税礼品。非居民(Non-resident)可免税携带价值不超过100美元的礼品入境,但须在美国停留至少72个小时。为便于海关官员检查,建议不要包装礼物。

(六)邮寄的礼品。

从另一国家或加勒比受惠国邮寄的礼品零售价值不超过100美元,免于征税。

如该礼品寄自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或关岛,礼品的免税额不得超过200美元,否则将被征税。

注意酒精饮料、烟草产品以及含酒精的香水不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

(七)在免税店购买的物品。

在免税店、飞机或船舶上购买的物品,如超过个人可携带的免税物品的数量或金额限制,将被征税。

非美国居民在美国转机过境时,如个人携带的物品,包括不超过4升的酒精饮料,拟携带前往美国海关征税范围以外的地方,且上述物品价值不超过200美元,可免于征税。

(八)应予征税的物品。超出上述免税范围的物品将被征税。

(九)向美国运入家用物品按规定可免税入境的家用物品不必随同本人入境,您可以采取邮寄托运的方法。

具体政策可查阅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网站(https://www.cbp.gov/travel/international-visitors/kbyg/customs-duty-info)。

居留入籍

美国国籍政策采取出生地主义,允许双重国籍存在,但不鼓励。

美国公民(包括双重国籍公民)必须使用美国护照入出境美国。

美国国籍政策详见美国国务院领事局(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travel-legal-considerations.html)、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https://www.uscis.gov/)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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