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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非移民签证代码速查(22 CFR 41.12 官方符号表)

签证/护照旅行

说明以下依 22 CFR 41.12 表 1 官方符号表逐条编译为中文,格式为「符号:官方类别名(法条依据)」。

外交与国际组织类

A1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员及其直系亲属(INA 101(a)(15)(A)(i))。

A2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雇员及其直系亲属(INA 101(a)(15)(A)(ii))。

A3A1 或 A2 的随员、仆人、私人雇员及其直系亲属(INA 101(a)(15)(A)(iii))。

G1外国政府对国际组织的主要常驻代表(INA 101(a)(15)(G)(i))。

G2外国政府驻国际组织的其他代表(INA 101(a)(15)(G)(ii))。

G3未获承认或非成员外国政府驻国际组织的代表(INA 101(a)(15)(G)(iii))。

G4国际组织官员或雇员及其直系亲属(INA 101(a)(15)(G)(iv))。

G5G1 至 G4 的随员、仆人、私人雇员及其直系亲属(INA 101(a)(15)(G)(v))。

NATO1 至 NATO7北约各类代表、官员、专家、文职随员及其家属(相关条约条款)。

商务、旅游与过境类

B1临时商务访问者(INA 101(a)(15)(B))。

B2临时旅游访问者(INA 101(a)(15)(B))。

B1/B2商务与旅游合并签证(INA 101(a)(15)(B))。

C1过境者(INA 101(a)(15)(C))。

C1/D过境与船员合并签证(INA 101(a)(15)(C) 与 (D))。

C2前往联合国总部区域的过境者(INA 101(a)(15)(C))。

C3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及其家属随员(INA 212(d)(8))。

D:船员,含海员与航空(INA 101(a)(15)(D))。

条约、投资与专业工作类

E1条约贸易商及其配偶或子女(INA 101(a)(15)(E)(i))。

E2条约投资者及其配偶或子女(INA 101(a)(15)(E)(ii))。

E2C北马里亚纳群岛(CNMI)投资者及其配偶或子女(公法 94-241 第 6(c) 条)。

E3澳大利亚公民赴美从事专业职业;E3D 为其家属,E3R 为返美的 E3 持有人(INA 101(a)(15)(E)(iii))。

H1B专业职业临时工作(INA 101(a)(15)(H)(i)(b))。

H1B1智利或新加坡公民专业职业(INA 101(a)(15)(H)(i)(b1))。

H1C卫生专业人员短缺地区的注册护士(INA 101(a)(15)(H)(i)(c))。

H2A临时农业工人(INA 101(a)(15)(H)(ii)(a))。

H2B临时非农业工人(INA 101(a)(15)(H)(ii)(b))。

H3培训生或特殊教育交流访客(INA 101(a)(15)(H)(iii))。

H4H1B、H1B1、H1C、H2A、H2B、H3 的配偶或子女(INA 101(a)(15)(H)(iv))。

L1跨国公司经理、高管与专业知识人员调任(INA 101(a)(15)(L))。

L2L1 的配偶或子女(INA 101(a)(15)(L))。

O1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杰出能力者(INA 101(a)(15)(O)(i))。

O2协助 O1 艺术或体育表演的关键人员(INA 101(a)(15)(O)(ii))。

O3O1 或 O2 的配偶或子女(INA 101(a)(15)(O)(iii))。

P1国际公认运动员或知名演艺团体成员(INA 101(a)(15)(P)(i))。

P2互惠交换项目的艺术家或演艺人员(INA 101(a)(15)(P)(ii))。

P3文化独特项目的艺术家或演艺人员(INA 101(a)(15)(P)(iii))。

P4P1、P2、P3 的配偶或子女(INA 101(a)(15)(P)(iv))。

Q1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参与者(INA 101(a)(15)(Q)(i))。

R1宗教教派成员从事宗教工作;R2 为其配偶或子女(INA 101(a)(15)(R))。

TNUSMCA 专业人士,限加拿大与墨西哥公民;TD 为其配偶或子女(INA 214(e)(1))。

学生、交流与家属类

F1学术或语言培训学生(INA 101(a)(15)(F)(i))。

F2F1 的配偶或子女(INA 101(a)(15)(F)(ii))。

F3加拿大或墨西哥边境通勤学生(INA 101(a)(15)(F)(iii))。

M1职业学校或其他非学术学生(INA 101(a)(15)(M)(i))。

M2M1 的配偶或子女;M3 为加墨边境通勤职业学生(INA 101(a)(15)(M))。

J1交流访问学者;J2 为其配偶或子女(INA 101(a)(15)(J))。

I:外国新闻媒体代表及其配偶子女(INA 101(a)(15)(I))。

K1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未婚妻;K2 为其子女(INA 101(a)(15)(K)(i)、(iii))。

K3等待移民签证的美国公民配偶;K4 为其子女(INA 101(a)(15)(K)(ii)、(iii))。

V1、V2、V3等待移民签证名额的绿卡持有人配偶与子女(INA 101(a)(15)(V))。

CW1北马里亚纳群岛过渡工人;CW2 为其配偶或子女(公法 94-241 第 6(d) 条)。

N8、N9特定 SK 或 SN 类别的父母与子女(INA 101(a)(15)(N))。

受害人与线人类

T1严重人口贩运受害者,T2 至 T6 为家属(INA 101(a)(15)(T))。

U1特定犯罪受害者,U2 至 U5 为家属(INA 101(a)(15)(U))。

S5、S6提供犯罪组织或恐怖主义关键情报者;S7 为其合格家属(INA 101(a)(15)(S))。

适用地区备注

中国大陆代码与国籍无直接绑定,但 E1、E2 要求条约国国籍而中国不在名单;H1B1 限智利与新加坡;E3 限澳大利亚;TN 限加拿大与墨西哥——四地申请人均不适用上述专项类别。

中国香港地区同中国大陆,E1/E2 需另持条约国护照;其余代码适用性一致。

中国澳门地区同香港地区,E1/E2 需另持条约国护照;其余代码适用性一致。

中国台湾地区暂无备注说明

使用提示签证上的代码即上述符号;入境时可停留多久由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在 I-94 上记录,签证有效期与可停留期限是两个不同概念。

数据星级 ★★★★★· 更新于 2026-09-15

美国 · 移民签证代码速查(IR/CR/F/EB/DV)

签证/护照旅行

说明移民签证在境外使领馆签发、入境即成永久居民;在美国境内则以调整身份(I-485)完成。以下为官方类别代码。

近亲属类(无配额限制)

IR-1美国公民配偶,结婚满 2 年。

CR-1美国公民配偶,结婚不满 2 年,先获条件性绿卡。

IR-2 / CR-2美国公民的未婚未成年子女。

IR-3美国公民在境外已完成领养的孤儿。

IR-4将在境外完成的领养,入境后完成领养程序。

IR-5美国公民的父母,公民须年满 21 岁。

家庭优先类(有配额与排期)

F1公民未婚成年子女;F2A:绿卡配偶与未成年子女;F2B:绿卡未婚成年子女;F3:公民已婚子女;F4:公民兄弟姐妹。

【职业移民类(全球年度约 140,000)】

E1第一优先,含 E11 杰出人才、E12 杰出教授研究员、E13 跨国公司经理高管。

E2第二优先,含 E21 高等学位专业人员、E22 卓越能力者(含 NIW)。

E3第三优先,含 E31 专业技术工人、E32 技术工人、EW3 其他非技术工人。

E4第四优先,特殊移民,如 SD 与 SR 宗教工作者。

I5第五优先 EB-5 直投;R5:区域中心投资(区域中心须按 2022 年新法重新合规)。

抽签与人道类

DV多样性抽签,全球 55,000 张每年,面向移民率低的国家与地区。

AS庇护获准后转身份;RE:难民;SIV:特定伊拉克或阿富汗翻译与雇员类别。

身份结果说明

移民签证入境后即为永久居民;EB-5 与 CR-1 先获 2 年条件性绿卡,须分别递交 I-829 与 I-751 解除条件。

排期与优先日以国务院每月《签证公告》表 A(最终裁定日)与表 B(递交申请日)为准。

适用地区备注

中国大陆出生地适用 7% 国别限额,EB-2、EB-3、F2A、F3、F4 长期排期;不符合 DV 抽签资格。

中国香港地区单独计费区域,排期通常短于中国大陆出生者;符合 DV 抽签资格。

中国澳门地区规则同香港,符合 DV 抽签资格。

中国台湾地区暂无备注说明

关键提示在美出生地(计费区域)决定排期,与现持护照无关;因此港澳台出生者在美申请时按各自区域排队,不随中国大陆出生者的排期。

官方依据8 CFR 204(各类移民申请程序);8 CFR 245(调整身份);INA 201-203。

数据星级 ★★★★★· 更新于 2026-09-15

美国 · 免签计划(ESTA)与中国公民适用性

签证/护照旅行

政策要点

免签计划(Visa Waiver Program)允许特定国家公民免签赴美从事商务或旅游,停留最长 90 天,须事先申请 ESTA 电子旅行授权。

90 天不可延期、原则上不可转换身份、不可在美工作。

与 B-1/B-2 的差别

ESTA90 天、不可延期、不可转换身份、不可工作。

B-1/B-2入境一般给 6 个月、可申请延期(I-539)、符合条件时可转换身份(如转 F-1)。

中国公民的适用性(关键结论)

中国大陆不是免签计划参与方,持中国护照者赴美须申请 B-1/B-2 等签证,不能使用 ESTA。

例外情形同时持有免签计划参与国国籍者,可凭该国护照使用 ESTA,但须以该护照旅行并遵守 90 天限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不是免签计划参与地区,持香港特区护照须申请美国签证。

常见误区

1. 把 ESTA 当签证ESTA 只是旅行授权,最终是否入境由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现场决定。

2.用 ESTA 入境后想转学生或工作身份:免签入境原则上不允许转换身份。

3.用 B-1/B-2 或 ESTA 入境后直接工作或长期居留:构成违反身份,会影响后续所有签证与绿卡申请。

适用地区备注

中国大陆不适用免签计划,须申请 B-1/B-2 或其他相应签证。

中国香港地区不适用,须申请签证;持香港特区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均不能使用 ESTA。

中国澳门地区不适用,须申请签证。

中国台湾地区暂无备注说明

一致之处四地申请人在免签计划上待遇一致:均须申请美国签证,不能使用 ESTA。

官方依据INA 217;8 CFR 217;22 CFR 41.12(B 类代码)。

数据星级 ★★★★★· 更新于 2026-09-15